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的说明,强调将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人员聘任管理,切实把好“关键少数”任职备案关口。
这一举措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严把任职“入口关”,强化任职审查,坚决防止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关键少数”人员任职。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进行了解释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对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条件要求。
《指引》强化了经营机构审慎考察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义务。明确规定,如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应当事前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如果经营机构未进行审慎考察或未与相关派出机构沟通,导致任命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将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指引》相关要求比照适用于《高管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此外,《指引》发布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高管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及时将《指引》相关要求告知公司主要股东,提醒主要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监会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人员聘任管理,切实把好“关键少数”任职备案关口,并加大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监管加强的意义:
未来展望:
预计证监会将持续加强对证券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以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投资者也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理性投资。